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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中国美容时尚报》社和伊美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医疗美容连锁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以下简称“玫瑰基金”)该基金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管理,用于救助因毁容和患乳腺癌术后需要乳房再造但无经济能力的贫困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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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玫瑰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为加强和规范“玫瑰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当本规则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相悖时,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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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基金来源
1.首批捐款100万元人民币,由发起人伊美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伊美尔国际医疗连锁集团捐赠;
2.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3.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基金增值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为因毁容和患乳腺癌术后需要乳房再造但无经济能力的贫困女性提供救助;
2.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3.资助毁容后修复、乳腺癌术后乳房再造等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第六条:“玫瑰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玫瑰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玫瑰基金”。
第八条: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玫瑰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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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玫瑰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玫瑰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下设“玫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一条:“玫瑰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玫瑰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玫瑰基金”的医疗救助部分不低于每年基金总收入的40%。
第十四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玫瑰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
第十五条:“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捐助者承诺:“玫瑰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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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资助对象 “玫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因毁容和患乳腺癌术后需要乳房再造, 但无经济能力的贫困女性提供救助。 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的贫困女性优先考虑救助。
第十七条: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求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患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如果患者18岁以下需提供与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3.患者填写的“玫瑰基金”资助申请表;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如果是乳腺癌患者需提供手术医院的出院证明;
5.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6.提供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
7.地市级以上妇联审核其贫困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资助原则 :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 ”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资助范围的医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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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1.审批 初审:“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患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和会诊、排除手术禁忌症,形成基本的医治方案,提交“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审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助原则对患者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患者救助结束后,定点医院应及时将相关救助费用上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2.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入院治疗 患者凭“玫瑰基金”资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4.资助款划拨 根据与定点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和救助费用,将资助款划拨至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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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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